案例详情
2024年3月,客户L女士向保险公司反映:自己为C先生购买的保险,在购买时两人并非夫妻,但合同却写明为夫妻关系。销售人员知晓此情况,仍告知可以先投保,办理结婚手续后保单不受影响。
然而事与愿违,L女士目前已与C先生结束恋爱关系,在了解到无法变更保单被保险人的情况下,想要办理保单退保。
考虑到投保时的保险利益情况,保险公司与L女士协商处理保单问题。在投保过程中,L女士也存在一定疏忽,收到合同后未在保单犹豫期内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风险提示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维权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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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分公司服务监督电话:023-6379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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