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客户张女士非常喜欢自己7岁的小孙子,为了将自己的积蓄留给孙子,她主动找到了邻居小王。小王是一名保险销售人员,张女士向小王表达了想要自己作为投保人为孙子投保一份保险的愿望。
案例分析
小王了解张女士的想法后明确告知,奶奶给孙子投保属于隔代投保,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险法》有严格的规定。
《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特定的人员才具有保险利益,其中涉及亲人关系的有以下三点:(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此外,《保险法》中列明,除父母外,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同时《保险法》中还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未经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条例,一般情况下,张女士不能作为投保人为8周岁以下的孙子购买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如遇特殊情况,或有实际抚养关系证明,可以隔代投保。
维权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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