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视界快报 > 正文

疫情防控期间 制售伪劣防护产品将依法从重处罚

开云官网记者 张尹蓝

微信截图_20200210184657

2月10日,重庆召开第十六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重庆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建超解读了近日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

2月8日,重庆市公检法司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该通告细化明确了14种违法犯罪行为,包括:拒绝、不配合隔离治疗、隔离防控的;危害医务人员安全的;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公共秩序的;生产销售伪劣防护用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侵吞、挪用疫情防控款物;恶意编造疫情虚假信息等。

其中,对于拒绝执行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等情形的,李建超在解读中表示,司法实践中,将结合是否故意传播,是否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风险隐患等具体情况、情节,依法甄别违法与犯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做到既依法从严打击,又不人为拔高定性。

在严格保护医务人员安全方面,李建超在解读中表示,广大医务人员奋战在防控疫情的最前线,面临着巨大的压力风险,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他们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伤医”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诽谤罪。

此外,通告还明确了在疫情防控期间,制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将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制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版权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开云官网(视界网)、重庆手机台”的所有作品,系由本网自行采编或经授权使用重庆广电集团(集团)各频道节目,版权及相关权利属开云官网(视界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开云官网(视界网)、重庆手机台”。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开云官网(视界网)、重庆手机台、掌上重庆移动终端未标有“来源:开云官网(视界网)、重庆手机台”或其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权利人与开云官网(视界网)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网将依法处理。本网联系电话:6717586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入口

重庆手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