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市一中法院发布了多个涉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为妇女自我保护支招,呼吁社会增强妇女权益保护意识。
市一中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9年以来,该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析产继承纠纷等涉妇女权益案件12413件。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通过重庆网上智能法院“易诉”平台、微信等载体在线办理涉妇女权益案件60余件次。
案例1
男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97万元 结果全判给女方
1991年,张某(男)与陈某(女)自愿登记结婚,但近年双方渐渐感情不和。从2016年2月开始,张某先后12次向其父母转款共计87万元。现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离婚,并分割住房、门面、车位、商铺经营权、股票、股权、保险等逾千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虽主张该款项系其父母多年经营的积蓄,并以现金形式交予其代为理财,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张某将该款项私自转至其父亲名下,陈某对此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的上述转款系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综合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该87万元归陈某所有,其他财产基本平均分割,并判决双方离婚。
原告、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张某上诉认为,87万元系返还父母的资金,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陈某上诉认为,不应是87万元,少统计了10万元。
重庆一中法院查明、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张某在夫妻感情破裂后将资金私自转移给父母的行为系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将该财产判决归陈某所得,其他财产基本平均分割,并无不当。但该金额认定不当。根据银行流水,2016年1月和7月,张某还分别向父母各转账5万元,这两笔金额一审法院统计遗漏。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故认定张某私自向父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共97万元,遂改判陈某分得97万元,并对其他财产予以依法分割。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张某与妻子陈某因感情不合分居后,张某向父母进行大额资金转账,造成夫妻共同财产减少,在张某未能说明转账合理性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张某私自向父母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共97万元,其应当在夫妻总财产中少分或不分财产,鉴于双方共同财产逾千万元,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院综合双方的收入、消费、实际分得财产等具体情况,判决该97万元归陈某所有,并对其余逾千万元的夫妻财产基本予以平均分割。
案例2
新婚不久女方遭家暴 法院判离婚
原告刘某某(女)与被告杨某某(男)于2018年在涪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8年12月14日,被告杨某某在沙坪坝区某住宅楼楼梯口将原告刘某某推下楼,致刘某某头部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
刘某某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7天,产生医疗费等9090.07元。2018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对杨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后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属二级轻伤,2019年9月9日,沙坪坝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经调解未达成一致,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某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二级轻伤,被告因此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被告杨某某的家暴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夫妻感情,故刘某某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被告杨某某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刘某某二级轻伤,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避免了被告出狱后,原告再次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有效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3
同居关系也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邓某(女)与姜某(男)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7年12月18日协议离婚,并约定位于潼南区的房屋及屋内设施归邓某所有。
姜某因犯盗窃罪入狱服刑,刑满释放后一直与邓某居住在上述房屋内,期间多次对邓某实施家庭暴力,并骚扰、威胁邓某,致使邓某身心遭受巨大伤害。
邓某遂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潼南区法院审查后裁定禁止姜某对邓某实施暴力;责令姜某迁出与邓某合住的住所;禁止姜某骚扰、威胁、跟踪邓某及其女儿。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本案中,邓某与姜某虽然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但仍然在一起同居生活,姜某对邓某实施暴力,邓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记者 黄乔)